问:民营企业的技术转让收入是否有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56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所属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办的搞科技开发的事业单位,其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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