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慧运会计师事务所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原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对条例第十条所称非应税项目解释为: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前款所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因此,若单位在试生产期间购进原材料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若单位在试生产期间购进的原材料、燃料等用于试生产产品,并且已作销售产生销项税额,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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