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1)自然灾害损失; (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3)其他非正常损失。 对展示使用后报废的产品,如果属于上述原因造成的,不允许抵扣,其使用的进项做进项转出处理;如果属于正常的损失,及由企业生产成本负担的,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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