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初始申报是纳税申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初始申报及纳税核定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征免界定及计税方法核定表》、《私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初始申报》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申报表。
初始申报是为更好地加强地方税(费)的税源监控工作,将纳税申报工作提前至税务登记环节。是税务机关及时掌握税收状况、监控税源的初始环节。因而为方便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事项、减少纳税环节。
初始申报所需证件、资料 (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原件经审核后退纳税人带回,复印件留税务登记机关存档) :
(1)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
(2)购买机动车的发票和机动车行驶证;
(3)《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证》或租赁协议;
(4)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或土地管理机关核发的用地许可证件,如《国有土地使用证》等;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理》中"税务登记证件应当按规定收取证照费"的规定,北京市地税系统涉及税务登记收取证件工本费的有四项。即:
1.开业税务登记;
2.变更税务登记;
3.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4.税务登记的丢失补证。
税务登记收取证件工本费标准为40元,即:税务登记证正本4元;税务登记证副本4元;税务登记证副本皮2元;税务登记证镜框30元。
注:(1)变更税务登记收取工本费为8元。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需作更改的应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即: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税务登记证镜框,副本皮,纳税人自愿更换,不更换不收费)。
(2)税务登记换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规定,税务登记证件3年更换一次,其收取工本费标准同开业税务登记即40元。
(3)税务登记的丢失补证: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税务机关根据其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按标准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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