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下放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审批权限
自2009年3月12日起,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注册资本1亿美元及以下投资性公司及其变更事项(单次增资超过1亿美元的除外),应由投资性公司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根据中国商务部3月12日公布的《关于下放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通知),商务部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后续变更事项(单次增资超过1亿美元、投资者变更的除外)也应由上述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通知还指出,投资性公司投资的企业,或与其他投资者联合投资的企业,如外方的外汇投资比例不低于所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